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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今年1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使积极的就业政策惠及更多百姓,我市近日出台了《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853号),对我市现有就业政策进行了延伸、扩展,并对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创业扶持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创新。
据了解,该就业新政将我市扶持就业困难人员扩大到11类人。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昨日,市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对就业新政进行了案例解读。
案例 1 招用失业人员可享受优惠政策
钱经理是一家物业公司的经理。他所在的街道社保所希望他招用本地区的几个失业人员。工作人员向钱经理解释说,招用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运营成本。
政策解读:大政发200853号文件扩展了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 相关政策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的零就业、低保户和残疾人家庭成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减免税资格。
案例 2 残疾人创业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小孙本是某名牌大学的大学生,因为一场车祸他失去了双腿,可这并没有让小孙对生活失去信心,他坚持完成了学业,并打算自己创业开一家小店。
政策解读: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减轻他们的开业负担,使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大政发200853号文件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失地失海农民、农转居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案例 3 放宽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
张女士是军人家属,最近她看好了一个创业项目想自主创业,但是却苦于自筹资金不足。
政策解读:大政发200853号文件加大了利用金融政策促进就业的力度,放宽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扩大了单笔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贷款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更多吸纳就业有着重要作用。
文件规定: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延期2年。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
案例 4 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创业时,老赵已经步入了“4050”的行列。去相关部门咨询时,他知道自己可以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多种优惠政策,这使老赵更加坚定了自己的创业计划。
政策解读:为加大对劳动者的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大政发200853号文件规定:失业登记人员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成员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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