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1月与开发商签订简单协议(手写,只写了收了多少钱,什么时候交房,什么时候
办証),开发生承诺2006年12月钱办証,2008年1月通过关系在房产局查询得知该房产已于2005年12月抵押给银行,抵押期限2年,该开发商还没有还钱给银行。到目前为止开发商也没给
北京办証,怎么办
/ g0 a1 w: z1 i- }* m问题补充:我所购买的门面是一家银行与建筑商合作开发的,土地是银行的,建筑商负责建设,建成后房屋的3楼以上归银行所有,2楼和门面归建筑商,由于建筑商不是正规开发商,我购买其门面时没有签订正规商品房合同,只是建筑商手写了个收条,收条中注明了什么时候交房、什么时候
办証(门面在我一次性付清款项后当时就将钥匙交给我了,目前我正在使用,但一直没给办証),银行的抵押期限已过了,建筑商还没还钱我不知道,反正银行没有因为还贷问题收回房产。像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你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商,要求对方帮你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可以向开发商索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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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向他讨钱,他就会重视了.
4 g {2 w: C/ ]: G9 C) J1/开发商在购房协议中承诺06年12月
办証,现在已经过了1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和第19条的规定,你可以书面要求开发商全额退房,并根据第9条的规定,向
北京办証开发商索赔1倍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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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你不想退房,可以根据第18条的规定,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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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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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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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H& x) w$ V. Z/ r1 t9 s2 [- D1 J(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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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9 n" P0 S: E+ m2 n(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 e b7 G e, \7 L+ T(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 w2 n9 U; x* U$ X$ ?3 T5 k(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0 y' }3 a$ q# i) b, q1 y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B& k* ^5 ~* f) {- I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